2011-08-17早上~騎著小e去上班的途中我被撞了!!

在行經錦西街~等承德路二段的那個紅燈

我想繞過車子到機車停放區~

後面一台機車煞車不及~結果碾到我的腳趾(左腳小拇指到食趾)

對方說請我自己去看醫生~他再給我醫藥費

所以車子都移到旁邊了

(提醒大家~這是錯誤示範!!)

不管有沒有要報案什麼的~都要留在原位~拍照存證!!以釐清責任!!

可是我請公傷假要警察的事故登記三聯單+醫生診斷證明~

所以還是得報案~不然我請假還要扣錢啊><

等警察到了~對方又改口說不賠醫藥費~要申請鑑定

這個鑑定一做~我跟他有一人一定會有罰單~(警察說的)

我也沒要跟他多要什麼賠償~只希望有醫藥費而已

不懂他為何要做這種損人不利己的事

然後就開始做筆錄....有的沒有一堆的處理

其實剛開始並沒有想那得那麼複雜~不過對方堅持要這樣~我也沒辦法

做完筆錄後~才去看醫生~


下午在家休養~~

查了一堆保險的事~

保險公司跟我說強制險不管肇事責任是誰~都會賠償!

我到今天才知道啊~枉費我拉哩拉雜的金融證照有一堆!!

實在是太慚愧了!!

真的是不經一事不長一事!!

不過不是開心的事就是了><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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